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(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)
| 标题: |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(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) | 发文机关: | 海关总署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文字号: | 公告〔2018〕122 号 | 来源: | 海关总署网站 |
| 主题分类: | 商贸、海关、旅游\海关 | 公文种类: | 公告 |
| 成文日期: | 2018年09月29日 |
- 标 题: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(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)
- 发文机关: 海关总署
- 发文字号: 公告〔2018〕122 号
- 来 源: 海关总署网站
- 主题分类: 商贸、海关、旅游\海关
- 公文种类: 公告
- 成文日期: 2018年09月29日
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(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)
公告〔2018〕122 号
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,提高税费入库效率,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、税款类保证金、滞报金。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。
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,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8年9月29日
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(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)
公告〔2018〕122 号
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,提高税费入库效率,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、税款类保证金、滞报金。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。
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,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18年9月29日